山东女子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山东女子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女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331,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点: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市中校区:济南市玉函路45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山东女子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1984年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并开始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10年经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女子学院,全国三所女子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是全国妇联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省高校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继续教育、全省妇女干部培训、全省幼儿骨干教师培训等任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学校建有市中玉函校区、长清大学科技园校区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71.60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23.74万平方米。学校十分重视教学条件的改善,目前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29.56万元。建有实验实训室73个,校外实习、就业“双基地”208个。馆藏纸质图书123.99万册,年订中文纸质期刊604种,电子文献数据库22个、电子图书154.86万册、中外文电子期刊9252种,文献资源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重视图书馆信息化建设,无线网络已覆盖全馆;师生通过移动终端APP可在校内外随时随地查阅馆藏文献。
学校现有教职工751人,其中教师553人;教授60人、副教授204人;博士学位教师88人,硕士549人。学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建有省级教学团队3个。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2083人。
学校现设有15个教学院(部),33个普通本科专业和17个正在招生的专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工学、理学8个学科门类。学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重点推进专业与课程建设。建有本科省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2个、省级本科精品课程17门,主持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4项,承担教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计划项目1项、山东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项目1项。荣获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2项;建有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1个。
学校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强化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近3年,学生在全国数学建模、“互联网+”大赛、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198项、省部级奖272项。学校与省妇联共同创办的山东女子创业大学先后培育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78项,学校被评为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平台。学校毕业生以突出的实践能力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受到社会欢迎,学校被评为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升本以来,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国家社科基金7项、国家艺术基金1项,国家级子课题和合作课题8项,省部级课题301项,获省部级科研奖74项;出版学术著作76部、教材78部,获批国家专利203项。学校着力培育妇女/性别研究特色和优势,建有全国妇联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全国家庭教育研究试验基地、山东省高校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山东省家庭文化研究中心、山东省健康养老研究中心等研究平台,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获得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优秀组织奖”。以深化妇女研究、弘扬先进性别文化为宗旨的《山东女子学院学报》为全国3个妇女理论研究刊物之一,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教育交流与合作关系。2011年加入世界女子教育联盟,2014年与中华女子学院、湖南女子学院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女子高等院校联盟,与国内外女子高校一起致力于女性高等教育发展。截至目前,共建立国(境)外合作院校45所,遍及北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领导互访、师生交流、科研合作越来越频繁,与一些世界知名高校建立了“优质合作伙伴”关系。国际交流与合作成为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在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坤德含弘、至善尚美”的校训,“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自强不息、百折不挠、求实创新、不断攀登”的女院精神,“严谨治学、言传身教”的教风,“勤学慎思、求真敏行”的学风,先后输送毕业生6万余名,面向省内外培养培训妇女干部、幼儿园骨干教师等2万余人次。学校先后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学籍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三八”红旗集体、山东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外事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富民兴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3.身体健康;
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报考专业限制:按照省教育厅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019年我校专升本专业招生不受考生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的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2019年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一)我校录取采取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方式,考生专科阶段过程性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考生在专科阶段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门及以上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三)投档考生总成绩须达到山东省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投档考生总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获得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等次或类别高,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考生;如仍不能区分的考生,优先考虑2019年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对于仍不能区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具有专业特长和能全面发展的考生。
(五)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退役士兵、免试入学的相关录取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我校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1.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3.学校在新生报到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学校将予以清退,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女子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同时提醒广大考生各种形式的教学、宣讲、讲座等专升本辅导活动和专升本辅导资料均与我校无关。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xx.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6526113、82051817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sdwuzs@163.com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邮编:250300
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250002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