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办法,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230)。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0
第七条 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条 山东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第十一条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身体健康;专科阶段必须获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医学类相关专业。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要求,学生成绩必须达到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的工作安排,依据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
4.身体健康状况;
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门及以上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不限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具体收费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入学认证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13058 传真:0535-6913059
学校网址:http:// www.bzm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b.bzmc.edu.cn/
E-mail:zhaokaoban@126.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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