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滨州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滨州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滨州学院设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滨州学院纪委对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2021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等文件执行。
退役士兵考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普通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复查: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并负责善后事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整专业政策:专升本类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的基本学制2年,修业年限最短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按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注明“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0
电话:0543—3190200,3190201
网址:https://zsjy.b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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